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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户经济咨询中心

    
企业简介


    北京文户经济咨询中心是由学成归国的留学人员发起,由国内著名大学和研究中心的年轻学者、证券和咨询公司从业多年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家和工程师参与,与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配合,在北京市昌平区工商局正式注册的法人企业,并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含企业改制与重组)培训与咨询,即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控制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及其制度安排等的培训与咨询,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治理问题系列培训。主要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及其人力资源、内部审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拟改制企业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改制的专业人员等。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包括股权设计与重组、股东代表大会(所有者)、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结构、组成、运行效率与模式的选择及其相互制约和平衡关系的建立。
   (3)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财务、人事、决策、信息、管理控制、内部审计等系统与制度的建立。
   (4)激励机制方案设计,如年薪制、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份)期权等。
   (5)经营者个人(普通员工)能力(效率)与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设计。
    同时,根据中国企业的具体情况,又分别提出以下“特别治理”咨询:
   (1)国有中小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等的“相机治理”。
   (2)国有特大型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等的“特殊法人的公司治理”。
    2.投融资咨询与代理: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的研究与开发。包括CDM项目培训、项目识别、基准线方法学研究与开发、监测计划制订、PDD文件编制、项目融资设计、CERs对外交易招投标和合同谈判等方面的咨询。
    (2)企业与项目投融资代理、帮助寻求战略投资者等。
    3.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企业经营预期分析、商务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员工持股信托、法人和自然人股权债权托管和MBO收购等的咨询。
    4.ISO9000、ISO14000和OHSAS18000等系列质量、环境和安全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等的咨询与培训。
    5.承接各级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的有关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与重组、公司治理、投融资及投融资体制改革、企业与项目投融资预期收益分析等方面重大经济理论与应用课题的研究。
    以上咨询与培训工作将分别由专家和学者共同组成的公有经济体制改革与公司治理、投融资和质量认证咨询等三个课题组完成。
中心在这里再次郑重向社会承诺:我们的经营宗旨和目标是向全社会提供低成本、专业和优质的企业治理和管理咨询服务。

    中心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霍营华龙苑南里3-2-501室   102208
    电话:010-69794234 / 81623924  13021156737     传真:010-69794234   E-mail bjwhzx@sohu.com

    附:
CDM项目简介

    一、CDM项目的背景资料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2)和《京都议定书》(KP1997)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CDM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转移技术帮助非附件一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GHG)减排,并据此获得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便帮助其遵守他们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担的约束性GHG减排义务。同时CDM项目活动为项目东道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这样CDM被看成是基于项目的双赢合作机制,它一方面为发达国家提供更多履行承诺的灵活性,降低其遵约京都议定书的总成本,同时为CDM项目的东道方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
    《京都议定书》附件B为38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及欧洲共同体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为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期间具有法力约束力的CO2排放上限。第一承诺期附件B国家的平均排放水平须比1990年低5.2%,并且必须按平均意义实现。
    《京都议定书》希望附件B国家通过国内行动和措施实现其大部分减排目标。但是为了成本有效地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京都议定书》又建立了三种“灵活机制”,允许缔约国在国外寻找较国内成本更低的削减碳排放或封存碳的机会。排放贸易(ET)是一种基于交易方式的“灵活机制”,交易的标的物是“配额单位数(AAUS)”,排放贸易仅限附件一国家参与,中国不具有参与排放贸易的资格。另外两种灵活机制采取基于项目的方式,第一种是联合履行(JI),也仅限附件一国家参与;第二种是清洁发展机制(CDM),目的是协助和鼓励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实施“额外”的、对可持续发展和减排温室气体有贡献的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转让(出售)给附件一国家,以协助这些国家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召开的UNFCCC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有关京都议定书履约问题(尤其是CDM)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该文件详细描述了CDM的模式和程序,包括机构设置、方法学、技术性和程序性方法的安排,意图迅速启动CDM项目的实施,甚至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缔约方会议经投票决定成立具有执行和管理CDM权力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 EB),并选举了10名理事会成员。缔约方会议保留对CDM EB建议的决定权(即表决和批准)。
    中国于1992年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2年8月批准京都议定书,使其具有参与CDM的合法资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竞争。世界银行和德国GTZ与中国科技部就开展中国CDM研究项目达成协议,并由瑞士和德国政府等提供资助,成立了由中国科技部和其他有关支持机构组成的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由中方和国际专家具体组织实施。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已经完成了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提交了相关的研究报告,为中国CDM项目的开发提供了相应的操作程序和技术应用指南。为了推动CDM项目活动在中国的实施,中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该办法后又进一步修订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根据该办法多个机构将参与中国的CDM项目管理。
    二、中国CDM项目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1.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NC4)
    CDM满足合格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项目东道国政府必须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建立一个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DNA),负责审查和批准CDM项目。但各国DNA的结构和职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国政府指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NDRC)下属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NC4)作为中国的DNA。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是一个高层次的、跨部门的非常设机构,由15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这些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科技部、中国气象局、外交部、国家环保总局、财务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和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1)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2)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
    (3)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2.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该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保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主要职责是:
    (1)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①参与资格;②设计文件;③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④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⑤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⑥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⑦监测计划;⑧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2)如果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而无法提供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信息,则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帐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将这些减排量从国家帐户中转出。
    (3)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4)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
    3.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该机构被指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2)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4)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5)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6)处理其它涉外事务。
    三、中国CDM项目的实施机构及其义务
    CDM项目的开发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开发合作的各参与方,如咨询和投资方等)来具体操作完成,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在项目设计和CERs交易过程中必须和三个独立的机构打交道,它们是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 EB),项目东道国政府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DNA)和被称为指定运行实体(DOE)的独立私有企业。DOE是得到CDM EB认可并在CDM EB注册的企业,提供CDM项目确认服务、减排量审核和证实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的义务如下:
    (1)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对外谈判;
    (2)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编制并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自我监测计划,保证该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和额外的,并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
    (4)接受经营实体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应该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正当商业秘密;
    (5)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6)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
    (7)承担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项目实施机构应邀请经营实体(DOE)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项目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检查程序如下:
    (1)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
    (2)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3)经营实体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实和证明,将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及其它有关情况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报告,经其批准签发后,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进行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登记和转让,并通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参与方;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受其委托机构将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登记。
    四、中国CDM项目的开发领域和收益分配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和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如下: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
    (3)对于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和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全氟化碳(PFCS)、氟烃(HFCS)和六氟化硫(SF6)。这些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自发电和能源利用、工业过程、城市废物和土地利用活动(如森林砍伐)。为了报告和跟踪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每一种气体在大气中的“全球升温潜能”(GWP)被转换成等作用的CO2当量。例如,CH4的全球升温潜能是CO2的21倍。
    五、中国CDM项目的建议商业开发模式与交易价格预期
    CDM项目的实施程序和涉及的各方面因素较为复杂,而参与CDM项目的组织开发和实施的各方就可能有:项目实施主体(通常为项目实施所在地法人单位并为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咨询和中介机构、CDM国家主管机构(DNA)、CDM执行理事会(CDM EB)、经营实体(DOE)、外部投资方和国际买家等。
    CDM项目开发大致需要经历以下过程和阶段:
    (1)CDM项目的搜寻和识别;(2)准备项目PDD文件,包括基准线研究和监测计划编制等;(3)合格性审定;(4)项目谈判、建设和启动;(5)注册登记;(6)项目监测;(7)核实和核证;(8)CERs的颁发。
    CDM项目的开发成本主要由两方面构成:项目自身的减排增量成本(直接成本)和项目的交易成本(间接成本)。其中项目的交易成本是指CERs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为完成转让CERs交易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寻求项目成本、项目文件开发成本、谈判成本、合格性审定成本、登记成本、监测成本、核实成本和收益提成。
    CERs通常也称作“碳信用额(Carbon Credits)”,西欧碳信用额交易市场为全球CERs的交易者提供了交易机会和国际市场参考价格。据我们掌握的国内信息资料和已交易合同显示,目前合同交易价格一般在3.5-6.5欧元(或美元)/吨CO2当量。根据有关研究机构最保守的数学模型研究结果显示,随着第一承诺期的临近,CERs的国际市场交易价格将可能会呈缓慢上升趋势,并最终有可能在5-10美元 / 吨CO2当量之间。但根据我们最近的调查和研究表明:目前的实际远期合同交易价格已经达到这一水平,2010年前后很可能会达到10-15美元(欧元)/ 吨CO2当量,甚至更高,这恰恰与有关研究机构最乐观的数学模型研究结果显示的结果相吻合。
    对于CDM项目开发者来说,项目产生的CERs可以通过单边、双边和多边等方式完成。
    单边方式: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投融资或与投资人共同开发CDM项目,产生CERs后再通过国际投标、碳信用额交易市场等出售,也可出售给世界银行及各国政府等设立的碳基金和买方企业(包括其代理或中介机构),或进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设立的CERs国家帐户,通过国家的力量对外谈判和销售。
    双边或多边方式: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或与投资方和国际买家双方共同开发CDM项目,但通常在项目实施前即与买方签定双边或多边远期或即期交易合同,CERs销售收益归项目实施主体或与投资方和国际买家共同所有。
    CDM项目也可由实施主体以外的投资人投资,实施主体予以配合,但产生的CERs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可以资金的方式,也可以设备和技术或其它方式进行投资。但须注意国家发改委最近对此下发的有关文件的最新规定。
    CDM项目的开发根据规模分为大型CDM项目和小型CDM项目(SSC CDM),由于大型CDM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比率,缔约方大会执行理事会(CDM EB)在2002年制订了“对SSC CDM项目活动简化模式和程序的建议”,以期人们对小型CDM项目也有开发的兴趣。
小型CDM项目的界定和分类如下:
    (1)装机容量不超过15MW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2)年节能不超过15GW•h的能效改进项目;
    (3)具有减排效果且年直接排放量小于1.5万tCO2当量的其它项目;
    (4)年吸收小于8000tCO2当量的造林和还林项目。
    据相关研究显示:在商业上具备开发潜力的CDM项目的年减排量应为20000吨CO2当量以上。因此对于同类型并在同一地区的小型CDM项目采取“捆绑”的办法开发可能是提高其开发效益,降低开发成本和周期的商业上可行的方式,如小水电、风电、地热、太阳能和乡村及畜牧场沼气工程等。
    由于CDM项目的开发周期较长,而第一承诺期渐进,CDM项目的尽早启动是当务之急。建议优先考虑如何开发出CERs,涉外交易谈判等问题可以推后,以争取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因为CDM收益(产生CERs)的最短设计周期一般为7-10年,超过第一承诺期(2008-2012)后的减排量将不会被自动延期(除非修改缔约方大会决议的有关条款)。但报道前不久刚刚闭幕的缔约方大会理事会会议已在准备启动第一承诺期过后的持续性减排问题的磋商,这无疑将延续CDM项目开发的生命周期,但也有可能会增加某些方面新的不确定性,对此我们正试目以待。
    同时因对CERs未来交易价格上升的预期,也使得CERs的现期和远期合同交易似乎不再有太大的吸引力,相反根据项目自身的融资条件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依CERs的价格走势延期和适时交易似乎更有理性,可能获取更大收益。这也是我们建议优先考虑CERs的开发,而滞后考虑CERs交易的重要原因。
    另外CDM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将有助于降低对项目开发风险的评价,并可通过CERs的预期收益向银行等开展项目抵押融资活动,并使以较高的价格与国际买方交易成为可能。
    本中心将提供与CDM项目开发和实施相关的CDM项目培训、项目识别、基准线研究、监测计划制订、PDD文件编制、项目融资设计、CERs对外交易招投标、合同谈判以及新方法学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北京文户经济咨询中心 投融资课题组
                                               2005年12月起草 / 2006年4月第三次修订

附“CDM项目简介”附件一:SSC CDM项目执行成本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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